员工福利措施及退休制度

员工福利措施及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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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措施:

  • 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积极推展各项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提供员工旅游补助、三节及生日礼金、结婚礼金、慰问补助等;订购各式杂志书刊。

  • 公司提供午餐用膳、远距通勤补贴及汽、机车停车位。

  •  依法办理相关就业与健康保险,以保障员工就业权益。

  •  设置安全卫生室与哺集乳室,办理工安及消防训练、健康检查等活动、导入ISO 9000质量管理系统及ISO 45001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系统管理,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

  •  依劳动基准法定期召开『劳资会议』,订定「工作规则」明确劳资之权利义务并定期召开劳资会议,讨论及协调劳资关系。劳资会议委员共10人,劳方与资方代表各占50%。

  •  提供员工酬劳制度,让企业利益与员工共享。

具体施行项目:

  • 办理员工午餐团膳伙食。

  • 办理生日、三节礼金、部门聚餐及婚丧喜庆各项费用补助。

  • 定期举办各类团康活动及员工旅游。

  • 不定期举办社团活动及知性讲座分享。

  • 实施员工认股、年终奬金及员工酬劳制度。

  • 每月提拨福利金予职工福利委员会,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 依法为同仁投保劳工保险、健康保险及每2年办理员工健康检查外,另提供出差旅行平安险及团体综合保险。其中团体综合保险保费由公司全额负担,内容含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充分保障员工健康,也开放团体综合保险给予同仁眷属进行加保。

  • 公司有设置哺乳室。

  • 购置高规格之健身器材供同仁工作之余健身使用。

 

退休制度及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订有员工退休办法,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之员工,退休金之支付,系根据服务年资及核准退休日前六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依员工每月薪资百分之二提拨并储存于台湾银行。

  •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金制度之员工,本公司依员工每月薪资百分之六提拨退休金至劳工保险局之个人专户。

  • 民国94年7月1日(含)以后到职者,全面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民国94 年7月1日(不含)以前到职者,得依个人实际需要于民国94年7月1日起5年内选择「劳工退休金条例」或「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制度;若员工届期仍未选择者,自施行之日起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制度。

  •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九号公报之规定,委请精算师对于劳工退休准备金进行评估计算,并提出精算报告。

 

退休申请条件与程序:

  • 凡编制内员工,符合相关办法者,可依其规定申请退休金。

  • 退休条件

    退休分为自请退休与强制退休,其标准如下:

    - 自请退休条件: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与工作十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

    - 强制退休标准:年满六十五岁者与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

  • 退休程序

    - 退休申请:退休员工填具申请退休表。

    - 退休审核:经所属各部门主管与管理部审核后,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

    - 退休手续:退休员工于离职前,须按照人员离职手续办理离职,完成各项交接手续,由直接主管督导完成工作以及相关物品交接。倘住公司宿舍者,应于退休离职同时迁离公司宿舍。

    - 退休金给付:员工退休金给付由公司提拨退休金准备金专户给付。